函,為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飲料自動販賣機業部分自100年3月1日生效外,自10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3/25, 100/03/29 07-07-06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0/03/25, 100/03/29 07-07-06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