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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飲料自動販賣機業部分自100年3月1日生效外,自10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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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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