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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於99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並經該會於100年1月3日公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3/25, 100/03/29
07-07-06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院會
100/03/25, 100/03/29
07-07-06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