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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送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換文方式確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二授權商定之「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及「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二項文件,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