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一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30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