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一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30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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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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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