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