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收費標準」、「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第三條及「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