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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7-08-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099/12/17, 099/12/21
07-06-12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099/12/17, 099/12/21
07-06-12
交付審查
院會
100/11/04, 100/11/08
07-08-08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