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五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7-08-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099/12/17, 099/12/21 07-06-12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099/12/17, 099/12/21 07-06-12 交付審查 院會
100/11/04, 100/11/08 07-08-08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