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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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
按遲延利息之規定,係債權人基於契約具有期待利益,且可能已就該期待利益預作規劃,其將來可受期待之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並以遲延利息作為債權人所受損害之賠償。則若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自不應責由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規定,以求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