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張育美
張育美
林為洲
林為洲
江啟臣
江啟臣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吳斯懷
吳斯懷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鄭正鈐
鄭正鈐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鄭麗文
鄭麗文
廖婉汝
廖婉汝
李貴敏
李貴敏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思銘
林思銘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陳以信
陳以信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按遲延利息之規定,係債權人基於契約具有期待利益,且可能已就該期待利益預作規劃,其將來可受期待之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並以遲延利息作為債權人所受損害之賠償。則若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自不應責由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規定,以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