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沈智慧
沈智慧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柯志恩
柯志恩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戶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應清楚標示國旗、國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鑒於政府近年來不斷削弱國家主權意識,造成國人對於中華民國之認同無法高度凝聚,為凝聚國人對國家認同之共識,故爰擬修訂「戶籍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增列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應清楚標示國旗、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