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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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應清楚標示國旗、國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鑒於政府近年來不斷削弱國家主權意識,造成國人對於中華民國之認同無法高度凝聚,為凝聚國人對國家認同之共識,故爰擬修訂「戶籍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增列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應清楚標示國旗、國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