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玉珍
陳玉珍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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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蟬
林麗蟬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余天
余天
趙正宇
趙正宇
陳學聖
陳學聖
童惠珍
童惠珍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呈枋
柯呈枋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選舉公報用意在於讓選民了解候選人和其政治理念及施政方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定有明文。 查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是主導國家未來四年走向,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惟本法竟無相應規定。為期使選舉人能正確地認識候選人其施政方針及其理念,以為其選賢與能之參據,落實主權在民之意旨。故擬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罷法於政見相關之規定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相關處理辦法。 又,本於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七條平等選舉之意旨,候選人應有平等接近使用選舉公報版面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