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按遲延利息之規定,係債權人基於契約具有期待利益,且可能已就該期待利益預作規劃,其將來可受期待之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並以遲延利息作為債權人所受損害之賠償。則若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自不應責由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爰增訂本條第四項規定,以求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