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吳志揚
吳志揚
李彥秀
李彥秀
張麗善
張麗善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我國法令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選舉權;惟今日乃一科技發達之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有日漸成熟之趨勢。再者,若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部分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