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賴士葆
賴士葆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志榮
徐志榮
尤美女
尤美女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為洲
林為洲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 第三十一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律師職務係屬公共職務,於執行業務時,應兼顧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民意代表通常具有一定政治立場,若身兼律師職務,則會有同時立法及執法之職務衝突情事發生,產生職權上之混淆,為避免此類情事之發生,爰於本條增列律師於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時,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