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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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但經再審撤銷原判決更為判決,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第十條 採購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有罪判決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予以回復。 二、因辦理採購業務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而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懲戒處分者。但經申復結果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致無上述情形者,予以回復。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與操守無關,係偶發情形,且可改善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免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以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即有適用,尚不以是否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為限。為免造成誤解,刪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等文字,以臻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懲戒處分之種類,配合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懲戒法(經司法院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之第九條修正條文所列懲戒處分之種類,增列喪失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情形,包括受「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罰款」懲戒處分者。餘配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章「再審」章名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酌修文字。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