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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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 第五十七條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
查本條立法原意為避免勞工囿於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致無法透過訴訟程序保障其權益。然此等困境並非僅限於給付工資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資遣費及退休金亦攸關勞工生活甚鉅。對此,勞動部雖定有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其中第二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之一即有就勞工因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給予裁判費之扶助。惟此終需由勞工先予支付,嗣始向勞動部申請扶助,對經濟弱勢之勞工而言,仍不足排除其現實障礙。爰增訂資遣費與退休金亦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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