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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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應於修業期間內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應於修業期間內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 第二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
一、茲因心理師法第二條並無明文規定實習期間應於學業完成前或是學業完成後才能取得考試資格,然依據衛福部104年12月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8606號函釋認定應於在學期間累積完成一年內以上全職實習。
二、由於實務上許多大專院校或是諮商心理研究所並未將實習課程排入必修課程,進而造成許多學子無法源依據了解應於修業期間內完成實習抑或是畢業後完成實習亦可,故明文規定應於修業期間內完成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以避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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