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陳怡潔
陳怡潔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王金平
王金平
賴士葆
賴士葆
楊鎮浯
楊鎮浯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違反本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動基準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政府之撥款,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二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億元。 第六十五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一、勞工為經濟上之弱勢者,勞方如欲提起訴訟,為使其於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勞工權益基金,以基金之孳息給予勞工適當補助。 二、勞工權益基金105年度預算支出約5,600萬,若以「勞工退休基金」105年6月份最低保證收益率為年利率1.1408%為例,為免基金規模過小不足支應各項補助,預估勞工權益基金至少要五十億元,方能以基金孳息因應所需。 三、為充裕穩定基金財源,爰於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二年內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