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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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 第三條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
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將感染控制一詞修正為感染管制,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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