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及查核辦法」名稱修正為「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與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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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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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第三條 醫師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應通報對象時,除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外,並應即報告其診療醫師。 前二項通報資料不全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一、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將感染控制一詞修正為感染管制,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