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徐榛蔚
徐榛蔚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陳雪生
陳雪生
費鴻泰
費鴻泰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怡潔
陳怡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各政黨或候選人應公平合理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各政黨或候選人應公平合理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考量宣傳品及廣告看板,同為選舉之宣傳廣告文宣,自宜作平等處理,課以相同簽名義務,爰增列競選廣告物亦應親自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