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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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
配合本會名稱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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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 第三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
一、配合本會名稱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附屬」修正為「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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