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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三條條文、「團體協約法」第五條條文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條文,定自104年7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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