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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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七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鑑於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主要係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其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之規定辦理,爰本條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除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外,增列「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以資周延。
第七十條 (刪除) 第七十條 少年調查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作成之報告,應送庭長審閱。
一、本條刪除。 二、少年調查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作成之報告,係就個案提出調查結果、處遇建議或輔導報告,而個案之處理係屬承審法官之權責,爰本條有關上開報告應送庭長審閱之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