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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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第七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或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八、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為促進期貨結算機構與外國交易所等機構合作發展業務,以提升期貨結算機構之國際競爭力,將現行期貨結算機構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應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程序,由事先核准簡化為事後核備,爰將本條現行第七款規定移列第八條第四款,現行第八款移列第七款。
第八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第八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修正理由同第七條,將現行第七條第七款規定移列本條第四款,現行第四款移列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