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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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以網際網路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於入境時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證件之延期,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重新申請補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 第三條 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件之延期,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 失重新申請補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
一、配合本標準名稱修正,併同修正第一項序文文字。
二、又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以旅行事由,入境金門、馬祖及澎湖時發給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目前係以網際網路方式受理申請,為使上述大陸地區人民入境金門、馬祖及澎湖,能以更便捷化方式申請,故除以網際網路申請之收費基準外,增加於入境時提出申請之收費基準。考量入境時申請所支出之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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