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名稱修正為「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並修正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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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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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九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已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其中修正前第十條第九項授權本院訂定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之規定,業經變更項次為修正後第十條第六項,爰配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