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六條條文及「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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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前條交換單位存款戶之餘額如有不敷支付當日應付差額時,應於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規定時間內補足。 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違反前項規定,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時,如何於當日完成清算作業,訂定因應機制,並報本行備查。 交換單位無法支付其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
第二十六條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