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條文、「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條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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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槓桿交易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內部稽核人員。 二、風險管理人員。 槓桿交易商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不得兼任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槓桿交易商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登記辦理自行買賣之業務員兼任,辦理結算交割、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業務員兼任。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專責單位經理人,得由期貨商辦理自行買賣業務部門經理人兼任。 槓桿交易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槓桿交易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益。 第二十條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專責單位經理人與負責風險管理業務之人不得互相兼任。 槓桿交易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之人員。 二、辦理推介或銷售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槓桿交易商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登記辦理自行買賣之業務員兼任,辦理結算交割、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業務員兼任。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專責單位經理人,得由期貨商辦理自行買賣業務部門經理人兼任。
一、考量槓桿交易商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人員同屬前檯業務員,為增加槓桿交易商人員運用彈性,爰刪除原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人員應為專職之規定,原第二項第三款移列第一款。 二、考量風險管理人員與內部稽核人員同為公司治理重要之一環,肩負公司營運風險衡量,如與其他職務兼任恐喪失公司治理機能,故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為專職規範,且配合刪除專責單位經理人不得與其互相兼任之重複性規範,爰刪除原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第一項並增訂第二款。 三、基於前、後檯業務風險控管及利益衝突之考量,增訂第二項禁止槓桿交易商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兼任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四、考量槓桿交易商係由期貨自營商兼營,為利其人力資源有效利用,於第三項前段增訂辦理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登記辦理自行買賣之業務員兼任。 五、參考國際監理理念,就槓桿交易商業務員於公司內兼任不同職務行為回歸公司自治,亦即槓桿交易商應為辨認、管理及防範業務員兼任有無利益衝突之第一線,並應避免兼任職務行為造成客戶混淆,爰增訂第五項,規定槓桿交易商應對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及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槓桿交易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