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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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文化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宣揚傳統文化,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提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文化、學術、體育、藝術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文化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一、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文化相關業務屬文化部業務範疇,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與文化相關項目及用語,並配合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改制為本部所屬機關「青年發展署」,為將其納入該獎章頒給情形,─新增第六款「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修正第七款為「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其餘各款調整款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文化」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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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 第四條 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文化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
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文化相關業務屬文化部業務範疇,爰刪除文化相關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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