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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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 第四條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之配置,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考量下列各款因素,由本院定之: 一、依各項施政計畫之優先緩急,與機關新增業務時,就所掌理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現有人力配置情形。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預算員額應予以精簡或裁減情形。 三、各機關經列管出缺不補預算員額之缺額情形。 四、員額評鑑結論之執行情形。 五、前一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情形。 六、其他有關人力進用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由該局彙送行政院主計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
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名稱自一○一年二月六日起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處於同日更名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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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院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每兩年定期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但必要時得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之。 前項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 第十一條 本院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每兩年定期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 前項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向以整體之角度,由本院就各法院及各職務予以通盤檢討,適時調整移撥,並配合法律修正或政策考量,視各職務人力實際執行業務之情形,審酌是否有節餘人力,並予以列管為出缺不補之職缺,即本總量管制之精神,於辦理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進行實質之員額評鑑及管理。
二、囿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本院及所屬機關員額高限為一萬三千九百人,本院及所屬機關一○三年預算員額較一○二年減列二十四人,為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人,可資運用餘額僅五百四十人,已不敷支應未來法官進用員額及其所需配套人力之增員,爰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事事件法等法規制定或修正而持續增長之審判業務,本院一○三年度裁減控管職缺改置為與審判業務相關且迫切需要之職缺,以撙節國家資源。
三、本院人事處就各機關各職務員額進行之年度員額調整案,除審酌所屬機關於現有預算員額範圍內,自行檢討員額後陳報之書面資料外,法官員額部分,配合人事審議委員會或法官遴選委員會等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業務廳廳長、相關法院院長、法官、檢察官代表、考試院代表、律師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公正、專業委員會之審議結果,並考量最近五年內各機關新收案件數、實際辦案法官人數,以同一審級、同一類別法院相較,進行評估;其他職務部分,以各機關各職務與法官人數之比例為員額調整參考值,審酌各機關各該職務人力運用情形,並將各法院陳報之書面資料分別送請本院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後,考量本院施政優先順序,及因應法規研擬及修正之員額需求,並配合衡酌各機關公證人、觀護人及司法事務官人力及其等案件合理收件數所為之整體遷調結果,本精實原則覈實檢討。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於簽奉核定並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函知受評機關配合控管員額。是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已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各機關業務狀況之配合程度,進行實質員額評鑑作業。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但書,明定必要時得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之,以簡化作業程序並提升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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