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國正
林國正
李貴敏
李貴敏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昇
吳育昇
楊瓊瓔
楊瓊瓔
黃文玲
黃文玲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林鴻池
林鴻池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鑒於文化部組織法已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施行,文建會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正式掛牌升格為文化部,原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應調整變更「文化部」管轄,爰配合修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