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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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所定申請人進入臺灣地區後,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第一項所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申請人有前項所定情事或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原邀請單位負責該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隨同來臺停留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所定申請人進入臺灣地區後,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第一項所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申請人有前項所定情事或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原邀請單位負責該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第一項所定申請人得於調動來臺三年內,為其隨同來臺停留未滿一年之子女,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者,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序言有關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之入學方式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第二項、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相關規定辦理。
由於現行條文第四項有關子女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者,係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之規定不同,為使大陸地區人民隨同來臺子女在臺申請入學方式一致,爰參照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修正第四項序言及第一款文字,並增列第二款,原第二款款次遞移至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