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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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刪除)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規定事項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當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毋待明文,爰刪除本條。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