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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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刪除) |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規定事項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當優先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毋待明文,爰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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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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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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