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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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薦之。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項規定,聘(派)適當委員補足其聘期。 第四條 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及其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教育團體推薦之。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項規定,聘(派)適當委員補足其聘期。
一、第一項第一款配合組織法規所定機關名稱變更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爰將「主計處」修正為「主計總處」;另為配合現行第四款所定「中華民國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育事業協會」之更名,爰修正為「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條 監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督學或部長指派高級職員專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其餘人員均由本部人員調充之。 第六條 監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督學或部長指派高級職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其餘人員均由本部人員調充之。
配合教育部處務規程修正後,監理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爰將所定「指派高級職員兼任」修正為「指派高級職員專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