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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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至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有前項但書情形之一,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 (一)因遺失護照急需使用,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補發或依護照條例第二十條獲發專供返國使用之護照,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而獲發一年效期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第二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年滿十四歲之日至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五十元。但有前項但書情形之一,每本收費美金三十六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 (一)因遺失護照急需使用,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補發或依護照條例第二十條獲發專供返國使用之護照,每本收費美金三十六元。 (二)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內植晶片護照之核、換發,而獲發一年效期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十九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減列一百零二年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歲入「行政規費收入」第一節「證照費」項下之「護照收入」四億八千零六十萬元,立法院復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決議,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晶片護照規費由一千六百元調降為一千三百元;未滿十四歲者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之護照則由一千二百元調將為九百元。為尊重立法院決議,外交部爰依規費法規定重新檢討護照成本,並調降護照規費,將在國內申請之護照每本收費調降新臺幣三百元;在國外申請之護照,除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年效期護照維持每本收費美金十元外,依目前新臺幣二十九元兌一美元之匯率相應調整。
第四條 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前項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第四條 駐外館處應將前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前項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現行條文所引之「前條」有誤,應為「第二條」,爰予修正。
第七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七條 本標準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其餘均自該次修正條文發布日施行。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規費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爰增列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