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代表、本部所屬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派(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修正第一項,配合本部組織改造及依「教育部非常設性任務編組設置及運作須知」規定,明定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與刪除中央主管機關代表,而改為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代表皆得派任為本會委員,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刪除「非由本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之文字。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配合本部組織改造及依「教育部非常設性任務編組設置及運作須知」,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