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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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前項審核報告,審計部應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自彙整列冊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有涉及機密部分者,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審計部於提出第二項審核報告時,除涉及機密部分外,應同時將該報告書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第二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 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
一、增列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二、現行政府所作審核報告過於簡略,壓縮國會審核政府預算執行情形之實質空間,因而要求審計部所作之審核報告,應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自彙整列冊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會對財政作用之統制權。另針對涉及機密部分制訂但書規定,以儘可能提供立委詳細之審核基礎。爰此,增列第三項「前項審核報告,審計部應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自彙整列冊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有涉及機密部分者,應以機密方式處理。」之條文內容。
三、再者,為提供人民「知的權利」,以擴大民眾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之效果。因而建議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增列第四款,主動將審核報告書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陽光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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