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黃文玲
黃文玲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其邁
陳其邁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前項審核報告,審計部應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自彙整列冊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有涉及機密部分者,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審計部於提出第二項審核報告時,除涉及機密部分外,應同時將該報告書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查閱。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第二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一、增列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二、現行政府所作審核報告過於簡略,壓縮國會審核政府預算執行情形之實質空間,因而要求審計部所作之審核報告,應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自彙整列冊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會對財政作用之統制權。另針對涉及機密部分制訂但書規定,以儘可能提供立委詳細之審核基礎。爰此,增列第三項「前項審核報告,審計部應按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各自彙整列冊送請立法院審議。但有涉及機密部分者,應以機密方式處理。」之條文內容。 三、再者,為提供人民「知的權利」,以擴大民眾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之效果。因而建議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增列第四款,主動將審核報告書全文內容置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陽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