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條文及第十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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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四條附表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名稱已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配合修正。
第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依本辦法規定向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規費。 第二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依本辦法規定向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規費。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