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訂定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名稱已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配合修正。 |
|
| 第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依本辦法規定向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規費。 | 第二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依本辦法規定向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規費。 |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