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經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組織規程修正,前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分別於一百年十一月八日陸法字第一○○○○○九七七○號及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陸法字第一○○○○五二三○八號函同意修正在案,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附表中海基會相關編制職稱及其比照之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另為配合海基會依上開規定辦理之組織調整係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