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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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前,應先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之採認。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檢具符合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之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認定。 第二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前,應先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外學歷之採認。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檢具符合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之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認定。
一、為符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審查小組形式要件審查之作業流程,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或其委託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文字。 二、其餘未修正。
第五條 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之方式如下: 一、普通課程:由審查小組依申請人修讀之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辦理初審。 二、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由審查小組分別送設有該教育階段別、科(類)別、領域專長別師資培育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初審。 前項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之。 二、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高於或等於規定之學分數時,採計該科目規定之學分數。 三、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低於規定之學分數時,不予採計該科目之學分數。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認定之科目得多科併同採認單科,不得單科重複採認多科。 五、非屬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不予採認。 審查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認定小組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認定結果;認定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三項初審及審議,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申請人已於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得適用原規定辦理。 第五條 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之方式如下: 一、普通課程:由審查小組依申請人修讀之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辦理初審。 二、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由審查小組分別送設有該教育階段別、科(類)別、領域專長別師資培育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初審。 前項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依申請人國外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入學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之。 二、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高於或等於規定之學分數時,採計該科目規定之學分數。 三、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低於規定之學分數時,不予採計該科目之學分數。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認定之科目得多科併同採認單科,不得單科重複採認多科。 五、非屬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不予採認。 審查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認定小組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認定結果;認定通過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三項初審及審議,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一、鑑於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應配合現行各教育階段別之課程綱要課程內容授課,爰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擬採認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現行課程綱要規範之課程,以具我國教育現場實務需求之能力,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改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審查。 二、增列第五項五年過渡條款規定,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