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廣播電視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名稱為「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廣播電視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 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出版業務審查項目及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