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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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辦理生活美學、推廣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 | 第一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推廣社會教育、辦理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業務,特設各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四級機構。 |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文化部組織架構調整,各國立生活美學館改隸屬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爰修正隸屬機關名稱。
二、重新調整美學館組織功能與定位,並依業務功能性予以調整簡併修正設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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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 第三條 美學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二、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款次調整,並依現行業務職掌事項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實際業務運作,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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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配合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增列第二項本準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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