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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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
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新增中低收入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補助對象分為中低收入戶,及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新增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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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新增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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