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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七十九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十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錄一,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改制日期,本標準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