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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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基金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若為債券型基金者,應敘明其資產組合及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七、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附表一、二) 2.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附表三) 3.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 4.證券之交易方式。 (三)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九、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基金: 1.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2.本基金之設定參數,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3.保護型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4.保護型基金應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而處分資產及到期日時,達成保護本金之控管機制。 (二)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三)傘型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四)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前項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稱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係指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或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合計數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及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依大小順序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該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前項基金無實際之金額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之金額代之。 第十三條 基金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若為債券型基金者,應敘明其資產組合及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五、基金運用之限制。 六、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七、組合型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八、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主要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附表一、二) 2.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附表三) 3.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 4.證券之交易方式。 (三)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九、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一)保本型基金: 1.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2.本基金之設定參數,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3.保護型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4.保護型基金應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請求買回而處分資產及到期日時,達成保護本金之控管機制。 (二)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三)傘型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四)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前項第八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稱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係指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或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合計數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實際投資各地區(國)及證券交易市場之比率,依大小順序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該地區(國)或證券交易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國)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前項基金無實際之金額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之金額代之。
一、為利投資人瞭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基金)之基金經理人之任期資訊,以評估經理人之穩定度,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新增應揭露最近三年擔任該檔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二、考量非組合型基金亦可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刪除「組合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各類型基金皆應揭露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限於組合型基金。
第二十條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開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六)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七)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五、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九)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 第二十條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開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六)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七) (四)組合型基金投資單一子基金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子基金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三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三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三)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可分配收益表、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四、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九) 五、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六、其他應揭露事項。
一、考量除組合型基金外之其他類型基金亦可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爰修正第一款第四目,刪除「組合型基金」文字,有投資基金受益憑證者皆應揭露該基金受益憑證之詳細資料,不限於組合型基金,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美國及歐盟之規定,並提供投資人更完整之參考資訊,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將每單位淨值走勢圖及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之揭露年限由最近三年改為最近十年。增訂揭露第二款第三目為最近十年各年度基金報酬率。增訂第三款為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揭露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如:交易直接成本—手續費、交易稅;會計帳列之費用—經理費、保管費、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三、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一四六四四四號令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之格式,爰修正第四款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之報表名稱。 四、原第二款第三目目次順延至第二款第四目。原第三款至第六款款次順延為第四款至第七款。
第二十四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二、基本資料: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型態、計價幣別、保證機構、成立日期、存續期間、投資地區、收益分配、績效指標、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記載。 三、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特色。 四、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 五、基金運用狀況: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 (二)依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 六、投資風險警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記載。 七、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八、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附表四)。 九、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取得:包括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與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基金經理公司之網址。 十二、刊印日期。 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第二十四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 二、基金基本資料: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型態、計價幣別、保證機構名稱、成立日期、存續期間及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記載。 三、基金簡介:簡要摘述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投資策略及特色。 四、簡述基金投資之風險。 五、基金運用狀況: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資績效: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記載。 六、投資風險警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記載。 七、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八、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附表四)。 九、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十一、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之作業流程: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記載。 十二、公開說明書查詢網址:包括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基金經理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十三、相關機構資訊: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記載。 十四、刊印日期。
一、考量基金資訊揭露之完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基金基本資料之內容,新增揭露基金之投資地區、收益分配、績效指標、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及國外投資顧問公司等相關資訊,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內容重複,爰修訂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以玆明確,另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第五款新增應揭露第二十條第三款費用率資訊,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參酌歐盟UCITS IV對關鍵投資人資訊(KII,Key Investor Information)之規範,刪除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原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款次順移為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五、考量原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與第十二款皆為公開說明書之取得方式,爰將內容予以合併,原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刪除。 六、為利簡式公開說明書有一致性之表達方式,爰新增第二項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管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