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朱鳳芝
朱鳳芝
潘維剛
潘維剛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顏清標
顏清標
郭素春
郭素春
徐少萍
徐少萍
侯彩鳳
侯彩鳳
蔣孝嚴
蔣孝嚴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建榮
林建榮
羅明才
羅明才
帥化民
帥化民
蔡正元
蔡正元
楊仁福
楊仁福
林鴻池
林鴻池
孔文吉
孔文吉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一、失親家庭包含父母一方重病、入獄、往生或被雙親棄養的孩子,這些家庭可能因收入中斷、家庭不完全而影響孩子的教育。而孩童失親普遍的後遺症是學業差、情緒低落、退縮,甚至是更嚴重的精神問題。由於家庭結構不健全,失親子女在行為上易產生偏差現象,造成社會問題。 二、為使失親子女早日走出生命陰影,應於家庭教育採取早期介入之方式,培養正確的觀念,始可降低失親子女偏差行為之可能性,爰修正家庭教育法第二條,增列失親教育之第五款規定。 三、第五款以下依序遞移。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一、本條規定係針對適婚男女提供婚前家庭教育課程,惟其適用範圍恐未臻周延。依內政部之統計資料顯示,育齡婦女之生育年齡之範圍自二十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範圍極為廣泛。 二、根據內政部98年統計資料,生母年齡為二十歲以下者極為少數,然此類未成年母親更需要接受親職教育,惟依現行法之規定,係排除在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之外,恐對於其日後身心發展及教育子女產生負面影響。 三、條文中「至少」用語未臻明確,無法得知是否包含本數在內,應修正為「以上」,較為恰當。為使家庭教育之課程,能涵蓋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以利日後親職互動之品質,爰修正本條。
第十五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家長、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應依其通知參加該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經學校通知拒絕參加第一項課程或參加時數不足者,學校得勸導其參加家庭教育課程或補足其時數。 第十五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惟如隔代教養、失親家庭之實際照顧兒童或青少年之人可能並非家長或監護人,而使本條規定之良善立意大打折扣。 二、教育法規強調以柔性之方式加以勸導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課程,爰建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