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05次會議
日期:2005-10-07,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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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5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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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今(94)年8月21日晚間高雄捷運泰勞突然爆發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令人震驚的外勞暴動事件,1700名泰勞在晚間放火燒車、燒工寮、挾持人質、攻擊警員和路人,使當日成為台灣人權蒙羞日;同時,由於勢態發展更延伸出高雄捷運公司及有力人士排除高雄本土勞工,非法仲介泰勞,從中奴役剝削泰勞圖利,以及1813億高捷BOT,違反合約發包施工,事故連連,所引發政商勾結,圖利財團等等黑幕重重的弊端,形成另一駭人聽聞的嚴重弊案;結果使得勞委會陳菊主委及高雄市代市長陳其邁雙雙辭職下台,更嚴重的是泰國政府亦於九月六日向聯合國控訴扁政府剝削泰勞,違反人權,使我國國際形象一落千丈。社會各界咸認曾任高雄市長六年,一手主導高雄捷運BOT案發包施工的現任行政院長謝長廷先生應出面說明其中疑點,謝院長因而於九月七日親上媒體,但卻引用不全資料,企圖誤導群眾,將責任全數推給前任市長吳敦義,後經吳敦義委員也上媒體提出更具體88年3月12日謝市長所發的公文影本,證實高捷BOT案係謝院長所爭取決定,除當場拆穿謝院長謊言外,更要求當面對質,說謊者下台,惟謝院長迄無回應。本黨團基於民進黨政府弊案頻頻發生,而政府卻拒絕還給人民公道;因此,在九月十三、十六兩日以杯葛議事手段,卑微的要求說謊的謝揆道歉,並成立高捷等五大弊案調閱委員會,惟扁政府仍拒絕認錯道歉。本黨團認為扁政府已無藥可救,因而決定將本案的是非對錯,交由全民公決,由人民及歷史作出最終裁判外,並且要求本院通過對謝院長公開嚴厲譴責,以示對前述弊案及侵犯人權事件,向社會大眾負責,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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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委員廖國棟等31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三案委員孫大千等3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委員吳敦義等51人擬具「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債券處理條例草案」、第十五案委員張顯耀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七案委員陳朝容等42人擬具「漁業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案委員楊麗環等4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案委員楊麗環等45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選區規劃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三十九案國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四十二案委員黃昭順等5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三案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等13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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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四案委員呂學樟等43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草案」及第十五案委員孫大千等3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刪除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草案」等二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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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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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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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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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蔡啟芳等6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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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及委員唐碧娥等31人擬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另交付法制、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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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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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司法、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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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5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文雄等3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文雄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宜津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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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創進等3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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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費鴻泰、卓伯源、盧秀燕、紀國棟、林滄敏、翁重鈞、張慶忠、楊瓊瓔、劉盛良、潘維剛、李顯榮、侯彩鳳、林益世、陳進丁、蔡錦隆、柯俊雄、廖婉汝、雷倩、邱毅、黃義交、吳清池、徐耀昌、羅志明、尹伶瑛等99人,請財政部督促撤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併購計畫並保有官股以輔導該行成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及繁榮台灣經濟之專業銀行,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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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案及陳朝容委員等39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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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法制、科技及資訊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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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軍人婚姻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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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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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清標等33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永仁等40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42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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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反侵略和平法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