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2005-12-09,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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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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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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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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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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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5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文雄等3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文雄等3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刪除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宜津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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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彭添富等34人擬具「師資培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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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獎章條例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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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43人及委員李紀珠等51人分別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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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特定產品免關稅之低度開發國家認定準則及低度開發國家清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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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名稱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全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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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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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名稱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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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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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二案委員李鎮楠等32人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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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費鴻泰、卓伯源、盧秀燕、紀國棟、林滄敏、翁重鈞、張慶忠、楊瓊瓔、劉盛良、潘維剛、李顯榮、侯彩鳳、林益世、陳進丁、蔡錦隆、柯俊雄、廖婉汝、雷倩、邱毅、黃義交、吳清池、徐耀昌、羅志明、尹伶瑛等99人,請財政部督促撤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併購計畫並保有官股以輔導該行成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及繁榮台灣經濟之專業銀行,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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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朝容等39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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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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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清標等33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永仁等40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42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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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反侵略和平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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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七十五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七十六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及第七十七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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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六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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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江昭儀、王世堅、王幸男、王淑慧、莊碩漢、何敏豪、葉宜津等64人,針對最近沸沸揚揚的股市禿鷹案,造成社會大眾對金管會負面形象,由於此一重大弊案有證據指向人為弊端,讓特定集團獲取暴利,投資大眾損失慘重。值此陳水扁總統宣示六大改革之際,民進黨政府要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反省、除弊。基於釐清弊案權責,對社會應有交代的需要,爰此,建請成立「股市禿鷹案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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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思博等35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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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文雄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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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三十八案委員邱創進等4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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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曹來旺等41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大學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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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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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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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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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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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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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日前決議對我國2006年我國在大西洋大目鮪漁獲配額予以減少,並要求我國強化管理及增加延繩釣減船船數乙事;鑒於海洋資源乃為全人類之共同資源,為永續利用海洋資源,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已採取相關管理措施,而我國為國際社會的一員,應當配合遵守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管理規範,以避免國際社會對我國再度提出相關經貿制裁之要求;爰提案建請本院做成以下決議,以維護漁民生計,保障漁民合法權益:一、針對我國部分國民藉經營權宜國籍漁船,規避我國內法規,從事非法、無報告及未受規範(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IUU)之漁業,已嚴重影響漁業資源、損及國家形象及我國權益,請司法檢調單位主動積極調查我國民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從事IUU漁業。二、我國籍漁船數量,無論大小,必須與國際漁業組織分配予我之配額相稱,因此應全盤考量增加減船之數量。三、對於我國籍小船,雖多屬於個人經營,與大船較有制度之公司經營模式不同,基於管理要求,仍應比照大型漁船管理。四、所有國籍漁船,倘涉及超捕或匿報漁獲資料等違規行為者,其違規處分必須與國際期望相符,即應與不當得利相當,包括撤銷漁業執照等處分,以確實杜絕該等漁船之IUU行為,使其斷絕與權宜國籍漁船之關聯,並展現我國與國際合作打擊IUU非法捕魚之決心。五、任何我國國民,藉投資之名,掛籍國外從事公海鮪漁業之行為均應遏止。因此,對於外籍漁船在台灣建造、輸出及整補,應堅持原則禁止。六、對於國際漁業管理及研究之人員與經費,建請行政院予以增加。七、應加強台日產業界互動,並要求產業界遵守對日輸出量的承諾,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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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趙永清等35人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第十三案委員鄭運鵬等3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陳瑩等5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二案委員蕭美琴等4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等四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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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五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