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2005-12-09,2005-12-13
-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
二、本院委員黃健庭等3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本院委員鄭國忠等4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本院委員曹來旺等4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六、本院委員曹來旺等48人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七、本院委員林為洲等42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八、本院委員黃適卓等3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九、本院委員陳銀河等3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本院委員陳根德等4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一、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決算審核報告」,請審議案。
-
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案。
-
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體溫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
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第二點,請查照案。
-
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
十六、交通部函送「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請查照案。
-
十七、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十八、內政部函送「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
十九、內政部函送「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請查照案。
-
二十、交通部函送94年度第3季「本部主管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經費彙計表」及相關機關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
二十一、行政院新聞局函,為修正「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銓敘部本(94)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目經費,因辦理退休(職)人數增加,致原列預算不敷8億7,895萬9,000元,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
二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二十四、內政部函送「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請查照案。
-
二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查照案。
-
二十六、行政院主計處函送「9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二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
二十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請查照案。
-
二十九、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
三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溫泉區管理計畫擬訂審議及管理辦法」名稱為「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中小企業銀行辦理中長期放款規定」,請查照案。
-
三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煤氣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條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六、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
三十七、行政院函,為廢止「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
三十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
三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
四十、經濟部函送「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
四十一、交通部函送該部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簽署之「臺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
四十二、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醫療合作協定」續約換文英文影本及中譯文、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
四十三、外交部函,為「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業經雙方完成換文,續延效期5年,自本(94)年11月15日至99(2010)年11月14日止,請查照案。
-
四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
四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公布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定自94年11月9日施行,請查照案。
-
四十六、本院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營事業民營化後之事業單位,其公股代表董監事遴選辦法、決策機制、考核及解任辦法專案報告」案,業經聯席會審查通過,決議:「本案審查通過。」,請查照案。
-
四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條文、「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專科學校規程」名稱為「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及條文、「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
四十八、行政院函送洪委員玉欽等提案為加強照顧台灣農、漁民及老者,特提出幾點建議,建請行政院加以重視,並儘速落實,以增進農、漁民及老者福祉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現今許多父母將三歲以下幼兒送入補習班,因幼兒心智、肢體發育尚未完全,若強迫學習,容易因為過早且過大壓力造成身心負擔,抑制其成長,建請有關單位儘速研擬因應對策,明令禁止補習班招收三歲以下幼兒,嚴格取締全美語之幼稚園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五十、行政院函送曾委員燦燈等提案為提昇國力,培養健全國民,建請儘速研議增加各級學校體育課程時數,擬定促進學生養成運動習慣之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金門實施「小三通」後大量人口回流設籍,截至94年9月,相對列管之後備軍人已達8千3百餘員;建請比照澎湖縣,提昇金門縣動員管理組為後備司令部編制,並適度增加員額,以利任務之遂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幸媛等提案為世界衛生組織預估明年1到3月為禽流感人傳人危險期,且根據該組織之建議,台灣至少需儲備230萬人份之克流感,而目前台灣僅有16萬人份藥劑,建請衛生署依國內專利法及WTO智財權協議,不待羅氏藥廠授權,立即大量生產國內自製克流感,以援助東南亞各國投入禽流感防疫工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
五十三、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等提案為台灣詩歌文學在台灣文學發展脈絡上具有相當重要之地位,值得政府文化部門加以保存研究,並予以發揚光大,而台中文風鼎盛,素有文化城美譽,建請行政部門在台中成立詩歌文學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